中国农村金融
主办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际刊号:1003-1804
国内刊号:11-59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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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深化发展途径分析

摘要:近些年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进展顺利,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然而在一些方面仍然面临不少问题,需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本文对中国农村金融存在的“五少一多”现象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中国农村金融深化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农村金融;深化;发展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9-0032-04
  
  一、中国农村金融的发展障碍
  
  中国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归纳为“五少一多”现象。
  (一)金融资金供给少
  1、农村资金外流。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资金从经济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从农村地区向城市流动。农村信用社、农村邮政储蓄机构、中国农业银行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则是资金外流的主要通道。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至2006年达到1.6万亿元,每年汇款流向农村的近1540亿元,但由于邮政储蓄的资金运用主要是银行同业拆借、债券市场运作和商业银行大额协议存款,因此邮政储蓄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最大“抽水机”。农村信用社是农村最大的金融机构,但由于将吸纳的农村存款存放商业银行或上缴中国人民银行,也形成农村资金外流。
  2、资金供给无法满足资金需求。
  农村资金需求不断增加,但金融支持力度则有所弱化,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据李光建立的农业经济宏观模型显示,到2010年,为满足农业经济增长目标,资金需求总量为6613亿元。但从实际资金供给上看,2006年全国县域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占GDP比例为43.6%,分别比2004年和2005年下降了3.2个百分点和0.1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的贷款支持力度有所减弱,农村资金的供给与满足农业经济增长目标的资金需求相比,难以起到有效支农作用。
  3、资金“目标客户到达率”低。
  国际经验表明,农村金融中的“低息贷款”往往不能被真正需要贷款的弱势群体得到;相反,这些优惠贷款常常被低收入地区的“有权阶层”获得。我国也存在这种现象。
  (二)金融服务网点少
  1、总体数量减少。
  近年来,由于商业化经营的需要,四大商业银行在县域的网点不断撤并,从业人员也精简减少,县域金融供给未随金融需求的增加而相应增长,县域经济的金融支持乏力。2006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其中,商业银行机构网点数比2004年减少6743个,金融从业人员43.8万人。比2004年减少3.8万人。
  2、服务方向转移。
  在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县域经济的同时,一些县域涉农金融机构也将业务转向城市。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2004-2006年,除四家大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年均下降3.7%,其中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数年均下降9.29%。
  3、区域结构失衡。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城乡布局失衡,区域布局也严重失衡。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布局相对较完善,商业金融较发达。金融产品的供给较为充分。而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可以享受的金融服务主要来自于处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但是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全国农村信用社机构撤并后。农村信用社数量逐年递减。中西部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进一步减小。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大部分处于中西部地区,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
  (三)金融产品和服务少
  1、一般贷款产品多,其他产品少。
  农村信用社的主体业务停留在传统的存、放、汇三种基本业务上,全国大部分农信社没有开展外汇业务、基金业务和现金管理等理财业务。结算业务也只有汇兑业务,没有开展支票、本票业务。贷款业务很少开展项目贷款业务、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和多品种个人消费贷款等。中间业务基本未开展。
  2、贷款产品短期多、长期少。
  许多新农业产业如水产养殖业、林果业、畜禽业的生产周期较传统农业种植业长。而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投放的贷款期限仍然依照传统农业种植生产周期确定,大多在半年以下,难以适应农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弱化了金融支农的效果。贷款产品短期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先进农业技术的采用和农业生产规模经营的实施,进一步减弱了金融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3、生产经营性贷款多,消费性贷款少。
  2006年,全国县域生产经营性贷款为12643亿元,占农业贷款的比重为67A5%,其中,个人生产性经营贷款占农业贷款的比重为32.29%,全国县域个人消费贷款为3167亿元,只占农业贷款比重的16.9%。
  (四)金融人才少
  2006年,全国县域金融从业人员为152.4万人,分别比2004年、2005年减少6.3万人和3.5万人。农村金融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偏低,难以适应目前改革发展和农村金融服务的需要。
  (五)金融有效监管少
  我国农村金融立法滞后。对于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各种民间金融机构以及小额信贷组织等,都缺乏明确立法。导致各类机构之间定位不清晰,法律地位不明确,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成长和规范发展。例如。民间金融机构则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往往会采取短期行为,或者是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从而累积大量风险。同时,农村金融长期处于法律真空状态,也不利于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控制和有效的监管。此外,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中,采用监管权力高度集中的城市金融监管方式,对民营中小银行和农村草根金融等小型或微型的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监管成本也过高。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村金融有效监管的缺失。
  (六)金融机构坏帐多
  尽管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村信用社背上了巨额不良贷款的包袱,许多不良贷款至今未能消化。2007年末,全部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为13.4%,远高于同期全国四家商业银行8.4%的不良贷款率。金融机构坏账多的原因主要是农村金融外部环境差。逃废债务较严重:部分企业借改革之机,以破产、改制、承包经营为名,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国家公职人员对农村信用社债务久拖不还,久清不退;部分借款单位、个人对所欠债务不负责任,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还有一些贷款承贷主体不明确。以集体、个人名义贷款用于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债务悬空,或虽然认帐但无能力偿还。以上种种现象导致农村信用社收贷难、抵债资产执行难、变现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积累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二、中国农村金融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政府缺位
  这种缺位主要体现为,政府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支农、促农方面存在投入不足、手段落后、效益低下等

问题,极大限制了农村金融公共服务的发展。
  1、政府财政支农支出徘徊不前,农村公共产品总量不足。结构失衡。
  农业属于弱势产业,比较利益低,特别需要国家扶持。但我国政府财政用于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长期徘徊在10%左右。其中,政府财政农业支出中用于人员供养及行政开支部分又占了60%以上,而实际用于建设方面的支出比重偏低,只维持在30%左右。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幅度趋缓,农村基础设施水平与城市的差距迅速拉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严重不足。
  此外,农村公共产品还存在供需结构失调。在财政农业建设性资金中,用于大中型水利建设的比重较大,农民可以直接受益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较小;在政府农业投入中,直接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过高,一些关系农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项目。如农业品质改良、重大病害控制、食品安全保障、执法体系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或者没有财政立项支持,或者缺乏足够的投入保障。特别是用于农业科研开发及推广的资金较少,仅占财政支出总量的0.7%左右,远远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对科技进步的需求。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滞后,导致农村交易成本进一步上升,加速资本逃离农村,流向城市。
  2、财政投融资存在许多问题,政策性金融支农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目前我国的财政投融资体系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过分倚重财政资金的无偿投入,没有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各有所长,二者并用可以实现功能互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速农村经济发展。二是我国在实践中,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的定位不清、作用混淆,使得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都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近年来,我国最主要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日渐萎缩,行使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己经微乎其微。三是政策性投融资机构还存在着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不系统,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总量不足,投资方向欠妥等问题,进一步限制了我国政策性投融资在支持农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未能充分发挥撬动金融资金的杠杆作用。
  国际经验证明,政府灵活运用财政支农、金融促农两种手段,可以使两种方式优势互补,发挥倍增效应。例如,政府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中借鉴商业运作模式,设计可行可控的财政资金拨付标准和拨付方式,建立良好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既可充分发挥财政支农的效益,还可引导社会其他资金投向农村地区。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支农的资金运用和投资分散在多个部门,使用效率较低,运作机制不完善,基本上没有发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金流入农村地区的作用。
  (二)市场缺陷
  1、农村金融市场高度垄断、缺乏竞争,在发挥市场调节功能、有效配置资源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长期以来,政府对金融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管制非常严格,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质上是由政府垄断的。在金融进入壁垒较高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可获得垄断收益。因此,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维持垄断权利与垄断租金。在关于农村新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上,对外来竞争力量持排斥态度。
  除市场准入外,政府还对利率进行严格管制。虽然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可以在官方利率的基础上浮动,但这种浮动也只是在服务“三农”前提下的向下优惠“浮动”,存款利率仍然维持官方利率。利率管制使得资金使用价格扭曲,导致资金供不应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正规金融资源的信贷配给。在政府正规的融资安排中,其中大部分都分配给了国有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企业:导致各种中小规模的乡镇企业和农业企业很难获得金融支持。此外,在利率管制下,还出现了各种金融机构趋同的市场定位和竞争不足的市场格局。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生存能力。
  2、农村财产权利体系不完善。也严重制约了金融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土地、房屋既是农民最为重要的生产生活工具,也是农民最为主要、也最有价值的财产。这些财产在竞争性市场中是最容易资本化的财产。然而目前却因为产权不明晰、市场发育程度过低而使其难以成为农村居民获得基本金融服务的有效保障。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农地产权问题也日益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重建中最为根本、也是最难调整的一个制度障碍。
  3、思想缺乏正确认识。
  农村金融需求具有不同于城市和工商金融需求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借款额度小、收益低、风险高,季节性和时间性强,借贷交易成本较高等特点;在其他金融需求方面,对保险、汇兑、结算的需求较大;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生产性资金需求和农村公共产品方面的金融需求进一步加大。
  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指导思想、金融机构的管理模式和开展业务的方式仍然在较大程度上因袭了城市金融的做法,对于建立满足农村经济层次性资金需求的农村金融体系缺乏足够认识,影响了农村经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中国农村金融的发展途径
  
  (一)重构思想认识体系
  一方面,要正确界定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管制,改变农村金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准入机制。要创建一个开放型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激励和促进更多的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开展农村信贷活动,逐步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样化,最大限度地释放农村金融的活力和积极性。
  另一方面,深化农村金融发展,要深入研究和把握农村金融不同于城市金融的特点。立足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实际,尽量制定和推出贴近农村地区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需求,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特点的举措,加快构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二)重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要根据农村现实和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建立与农村经济的多层次发展相适应的。既体现政策对农业的支持,又体现商业化运作机制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具体表现为:政策金融机构体现国家政策支持重点,主要为农业开发、技术进步和农副产品收购服务:商业金融机构主要为一般工商企业服务;合作金融机构主要为农户服务。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协同运作。共同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此格局中,进一步明确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的功能和市场定位,形成多元化、竞争性的乡村金融体系:(1)农村信用社要巩固已有的改革成果,办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2)中国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3)重新定位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作用,把支持国家粮棉等农产品储备体系建设、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

建设、农业经济开发、农业技术进步、扶贫等纳入其业务范围,将其办成综合性的执行国家政策意图的支农金融机构。(4)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按照商业化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5)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农民设立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和村镇银行,把民间信用组织的运作置于监管部门的监管框架之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间信用组织的经营行为,改善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缺乏、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不足的状况。
  (三)重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政府要进一步放松管制,为各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良性和谐的市场环境。
  一是要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培育竞争性市场。农村金融市场中的资金需求主体多为农村中小企业和一般农户,资金需求量较低。降低农村金融市场中各种行为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民间信用组织的规范化发展,使民间信用组织得以在现有的融资水平上进入正规金融市场。在2006年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进一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放开了小额信贷公司的设置条件,有效促进和改善了农村金融服务。
  二是要推进利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市场化。由于农村业务经营以及客户对象的特殊性,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市场资金供求的情况,自主决定利率高低有利于形成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相互竞争的局面。通过竞争,形成较为合理的资金价格和利率水平,从而进一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经济,有助于农村地区信贷供给的增加和农村金融市场的优化。
  三是要放松金融管制。允许发达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跨地区经营,通过组建乡镇银行、参股经济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等方式走出去为其他农村地区服务,增加经济落后农村地区的资金流入。
  (四)重构农村金融经营环境体系
  一是要推进农村地区的征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成熟健全的金融经营环境。要加快推进农村地区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一套统一的农村市场征信系统,尽早实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对违约客户信息的共享,降低农村地区贷款客户的道德风险。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通过更加灵活的价格信号,消除市场波动给农民收入造成的巨大不利影响;通过保险市场的商业化运营,使其成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稳定收入的基础保障,分散和化解农业产业固有的高风险。
  三是建立优质的中介服务环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不断增强。行政审批手段逐渐被以规范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市场约束替代。因此,要大力加强农村金融市场基础建设,提升支付清算、信用评估、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水平,特别是中介服务的诚信水平,为农村地区金融发展提供较为完善的基础服务体系。
  (五)重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重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一是要根据农村金融需求多样性的特点,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鼓励金融组织创新;二是要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服务创新力度。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创新,开发切合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的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以满足农村金融需要。
  (六)重构农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
  为增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动机、降低信息搜集和反馈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应重构农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改变监管权力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建立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监管管理体系。由地方政府负责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地方性金融安全网。银监会对地方金融机构保留业务指导权以及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时的执照吊销权等权力。
  此外,建立稳健的农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立法,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立法,为各类农村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有序竞争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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